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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评道德模范、文明家庭 已评者将撤销

2017-04-06 10:19:32.0 出处:江西日报

3月31日,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将有关机构和个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纳入文明单位等荣誉考评体系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将有关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协助法院执行情况,全面纳入全省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城市、文明家庭、道德模范等荣誉考评体系。


开展文明单位推荐要征求法院意见


根据《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文明办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各级文明办在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和道德模范推荐评选工作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法院意见。有关机构取得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荣誉称号后,该机构及其在职工作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给所在地文明办。已获得道德模范、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个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给所在地文明办。


公开曝光有关机构及其在职工作人员


《通知》中提到,各地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继续定期发布“诚信红黑榜”,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


另外,江西省高院、省文明办将在“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设置曝光专栏,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直播执行现场,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机构及其在职工作人员,进行公开曝光、实施信用惩戒。


1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含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已经取得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2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评道德模范、文明家庭,已获得道德模范、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3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依法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对拒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人民法院处罚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已取得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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